事关涉海渔船渔港,辽宁多部门联合发文!
健全完善渔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强化联合执法监管……日前,辽宁省委农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联合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外办、辽宁省边海防办、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海警局共同出台了《全面加强涉海渔船渔港综合管控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生产秩序,提升管理水平,持续稳定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构建涉海渔船渔港长效管控机制。
《措施》提出,要建立渔船固定停泊港、强化渔船交易、渔船管理组织等三项制度。除紧急避险情形外,渔船在船籍港所在地选择一个渔港作为固定停泊港,进行停泊、卸货和补给。考虑到转港生产渔船生产作业实际,提出转港生产渔船可以在经常作业地选择一个固定停泊港。渔船交易方面,符合交易条件的渔船,船舶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应主动沟通船籍港地,依法依规办理渔船交易手续,有效解决异地挂靠、异地休渔等渔船管控问题。
加强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辽宁省提出扶持培育壮大渔业合作组织、渔船服务公司、渔业协会等渔船管理组织,引导渔船管理组织参与渔船管理,鼓励其帮助渔民办理渔船行政许可、渔业保险、入渔指标、惠渔补助申请等相关业务。
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全省沿海渔港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在三级(含)以上渔港派驻监管人员,并强化进出港报告制度,夯实事中事后监管基础,掌握船舶进出港的动态,确保渔船的作业安全。联合执法监管方面,辽宁省还从渔船修造管理、打击涉海违法违规行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等三个方面明确各涉海部门工作职责。
此外,辽宁省还结合实际,首次提出建立船员信息登记制度,丰富了涉海渔船监管手段,通过建立数据精准、情况详实的船员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在辽宁省籍渔船上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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