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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耕地 保障粮食安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1-12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

  粮食安全,是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海南省耕地保有量730.3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654.89万亩,是全国热带土地资源最大的省份,这片热土滋养了宝岛绿水青山、成长了南繁种业、哺育了稻谷和瓜菜、筑牢了粮食安全根基,这是我们的“家园”,应倍加珍爱和守护。

  愿田野永远生机盎然!

  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我们应该付诸行动,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暮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科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现将相关法律、政策内容告知如下:

  

  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主要措施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稳定。

  二、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强化耕地用途管制,落实非农用地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

  三、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四、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推动耕地向商品用粮县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

  五、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

  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七、全面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监管:优化水稻生产布局,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和管理。

  八、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落实种粮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种粮收益。

  九、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引导和支持工商资本从事粮食生产,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种情形

  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五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严控占用一般耕地的六种情形

  一是严禁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二是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三是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四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五是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六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行为处置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悠悠万事,吃饭为大。让我们倍加珍惜和保护耕地,守牢食安全底线,守好子孙后代“饭碗田”。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ywdt/zwdt/202311/t20231110_3525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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