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关于沈建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06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沈建忠(身份证号:320524********841X):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前往你所提供的住所上门递送苏太渔执催〔2024〕0901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你和张永久缴清罚款7000元及该笔款项逾期未缴纳加处的罚款7000元。你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无法接通,未联系到你。当天,再向你住址邮政寄送苏太渔执催〔2024〕00901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24年 12月23日该快件因无人签收,被邮政部门退回。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苏太渔执催〔2024〕009011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苏太渔执催〔2024〕0901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pdf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2025年1月20日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苏街123号
联系电话:0512-66035010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5/1/20/art_11977_11474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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